[专栏] 质押的虚拟资产,如果运营商破产能否追回

By: www.digitalasset.works|2026/09/13 00:30:00

破产示例图片. 来源=Melinda Gimpel/ Unsplash

作者介绍

权吴勋 车恩权法律事务所代表律师。权律师主要处理数字资产监管咨询、交易所相关争议和国际仲裁。他曾担任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区块链基本法制定研究项目的总负责人。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于8月19日驳回了要求返还质押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的客户的诉讼(2025가단100270)。原告将4400个SOL(索拉纳)委托给虚拟资产运营商以使用质押服务。在公司破产后,原告向破产管理人请求返还440个SOL。原告主张自己对SOL拥有权利,且公司仅是代为进行质押业务,因此该SOL并不是公司债权人分配的财产。

法院并未判断原告根本没有权利要求返还SOL。只是认为该权利是对公司的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应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原告要求的是将自己委托的资产从破产财产中排除以便返还的“返还权”,但法院认为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破产程序。

《债务人重生与破产法》第424条规定,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相反,第407条规定,属于债务人以外的财产的返还权不受破产宣告的影响。返还权并不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分配,而是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排除以便返还。

因此,承认返还权不仅需要公司有返还义务这一事实,还需承认要求返还的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这一点。本判决认为,即使是基于合同的债权请求权,如果目的是要求返还不属于公司的财产,也可以成为返还权的基础。

法院首先判断SOL不是民法上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由于不是物品,因此否定了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而由于不是有价证券,因此即使将多个客户的证券混合保管,也不适用承认客户共享权益的证券混合保管法理。

质押合同在保管方面与寄托相似,但由于其对象不是物品,因此被认为属于“混合寄托类似非典型合同”。原告的返还请求权被解释为基于合同解除的债权请求权。

随后,法院关注客户的SOL被集中管理并进行质押的实际运营方式。原告委托的SOL在转入集中账户时失去了特定性。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要求保留与委托资产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资产,这也成为将返还请求权视为类似于种类物债权的依据。

虽然条款中有关于数字资产权利归会员的表述,但法院将其解释为对未来返还债权的规定。最终,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难以被承认为要求返还不属于公司的财产。

在这种判断中,最令人疑惑的部分是对同种、同量保有义务的解释。《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运营商应将自己的资产与用户的资产分开保管,并进一步规定应实际保有与委托的资产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资产。如果同时解释这两项义务,可以理解为在单独管理客户资产的同时,确保不出现短缺。

然而,客户是否仅拥有对公司的返还债权这一结论是否合理,值得怀疑。因为必须区分应返还什么、多少,以及保管中的财产归属谁。仅凭上述分开保管的规定并不能自然成立返还权,但同种、同量保有规定也难以成为否定返还权的依据。

多个客户的资产混合这一事实是否足以将该资产视为公司的责任财产,也需要进一步考量。尽管原告存入的个别SOL与其他客户的资产难以区分,但为客户保管的全部资产仍有可能与公司的自有资产区分开来。

因此,不能仅关注个别单位的可识别性,还需审查为客户保管的资产范围及各客户的权利是否可以通过账簿和交易记录确认。判断个别资产的特定性消失与否,并不等同于否认对客户资产整体的权利。

尽管数字资产不是有价证券,但证券混合保管法理可以作为解释这一差异的比较依据。根据本判决引用的最高法院2008다17212判决(2008年11月27日宣判),客户对同量的证券享有返还债权,并对混合的证券整体享有共享权益。

《资本市场法》第312条第1款也推定根据账户记录的证券种类、品种、数量享有共享权益。当然,由于证券有支持这些权利的法律体系,因此这一结论不能直接适用于SOL。然而,资产的混合和同量返还义务可以与客户的财产权利共存这一点是明确的。

对条款的解释也需要更多说明。条款规定该数字资产的权利归会员所有,公司仅代为进行质押业务。法院将其解释为简单的返还债权条款,并以管理权转移至公司及会员的可提取资产被排除为依据。然而,即使是在保管他人资产或代为执行业务的情况下,管理权也可以转移。

限制提取以进行质押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公司获得了使用该资产进行自身业务的权利。必须区分公司仅执行客户指令的业务与获得使用和处置资产的权利的情况。法院在条款中有保留客户权利的表述的情况下,仍解释为仅剩下返还债权的原因需要更具体的说明。

如果在解释中说明将资产分开保管,但在运营商破产时客户可以行使何种权利却难以预测,那么对托管业务的混乱是可以预见的。本判决并未确定所有托管数字资产的法律地位,但根据合同和保管方式的解释,客户能否追回资产的可能性显露出来。如果这种不确定性持续存在,则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客户与运营商、运营商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关系。

欧洲联盟(EU)的MiCA(加密资产市场法)第75条第7款不仅规定应将托管资产与运营商自身的资产分开保管,还规定根据适用法律也应进行法律上的分离,以便在运营商破产时债权人无法对托管资产行使权利。这一点在保管方法和破产时的法律效果上分别进行了规定,值得国内立法参考。

在立法理论上,首先应区分单纯保管、代为执行的交易与运营商以自身名义使用资产的交易。应规定共同保管的客户资产从运营商的破产财产中排除的条件,并确定客户账簿与实际保管余额的对照标准,以明确返还范围。如果保管资产不足,还需规定如何分配剩余资产给客户,以及未能追回的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应以何种地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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